第二十条
有效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台风灾害的综合性预案,内容包括区域特点、防御现状、防御重点、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要求等。
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应对台风灾害的行业预案,内容包括行业概况、防御重点、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要求等。
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酒店、港口、临海石油化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项预案。
前款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防台风指挥机构的规定定期报送应急预案,并组织专项或者综合防台风应急演练,对防台风责任人进行培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