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