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