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