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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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