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并依照其职责,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农业机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