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作业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市场的管理。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对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在生产、销售、维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