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馆址;
(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
(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馆址;
(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
(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