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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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