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已修改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