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