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三条已修改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