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