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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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