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