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第四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