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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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