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第三十八条有效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