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已修改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