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