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