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