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