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