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Article 10Amende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