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群众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