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音像制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