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及时将非法音像制品上交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收缴的非法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门统一销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