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