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