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七条已修改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