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