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钻井设备摆放处、循环水利用设施、泥浆收集设施等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物外泄或者渗漏。钻井应当采用无毒或者低毒泥浆,提高泥浆循环利用水平。钻井过程中发生钻井泥浆泄漏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防止钻井泥浆泄漏污染地下水。废弃泥浆等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钻井废水应当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试油过程中含油污水不得落地,应当集中处理达标后回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