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三条有效江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制定。闽江、晋江、九龙江、赛江、木兰溪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江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涉及海域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