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二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服从防洪安全,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河道整治和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五)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