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根据地域面积、人口规模、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拟订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不符合设立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