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六十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