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第十七条已修改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六十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