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必须是通过审定的品种或者是已进入品种审定生产试验阶段的品系。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品一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