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依托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鼓励和支持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