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及图书馆、科技馆等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参与制作、传播继续教育内容的,政府可以给予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