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重点保证本地区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和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