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