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