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