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