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饮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破坏供水设施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