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