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县域所有河道内打井、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按需批量,现采现清,确保河床平整。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