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农田宜机化改造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田宜机化改造,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包干奖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农田宜机化改造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扶持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