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目标任务、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扶持措施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