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按照设施农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用地、农业生产用电等相关规定,支持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生产条件建设,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设施农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和统筹农机具存放和维修、农作物育秧育苗以及农产品产地烘干和初加工等农机作业服务配套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配套设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