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鼓励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