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和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品目,并定期调整。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